盐边县双龙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刘双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川0422民初1608号之三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0)川0422民初1608号之三案件名称
盐边县双龙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刘双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盐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盐边县双龙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刘双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川0422民初1608号之三原告:盐边县双龙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边县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2MA6211DA2G。法定代表人:薛宁龙,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双龙,男,195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桐子林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华,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910494554。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谣谣,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盐边县双龙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双龙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存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吴 伟审判员 严天洪审判员 杨明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梓钦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