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亚君、张义清等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21执142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执1425号
  • 案件名称

    李亚君、张义清等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李亚君;张义清;鸡西市哈达河水库管理处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321执1425号申请执行人:李亚君,男,1975年2月23日生,汉族,工人,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申请执行人:张义清,男,1966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鸡东县。被执行人:鸡西市哈达河水库管理处,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法定代表人:陶立明。本院在执行李亚君、张义清申请执行鸡西市哈达河水库管理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亚君、张义清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3民终3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55940元,执行费673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李亚君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亚君、张义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执142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云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晓倩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