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来故意伤害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2021)辽08刑更48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8刑更485号案件名称
魏来故意伤害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魏来案件缘由
故意伤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刑更485号罪犯魏来,男,199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辽宁省营口市人,无业。捕前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现于辽宁省营口监狱第十三监区服刑。2019年9月26日,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8刑终27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魏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2年2月12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营口监狱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营口监狱报请意见认为,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认罪服法,认识犯罪的危害。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良好。在劳动中服从管理,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遵守法律法规,监规监纪。获得表扬二次,考核认定300分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魏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检察机关书面意见: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魏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无违规违纪行为,获得表扬二次,考核认定300分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等在卷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魏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来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毅审 判 员 刘剑勇审 判 员 狄 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司 歌书 记 员 焦玉亮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丁晓微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112执777号 下一篇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1003执恢10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