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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邦尧、余照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2民初18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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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民初1893号
  • 案件名称

    鲁邦尧、余照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沅陵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鲁邦尧;余照军;罗春英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2民初1893号原告:鲁邦尧,男,1971年2月7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星银。被告:余照军,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沅陵县人。被告:罗春英,女,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原告鲁邦尧与被告余照军、罗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鲁邦尧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邦尧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邦尧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予以免交。审 判 员  吴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邓成志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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