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邦尧、余照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2民初18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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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民初1893号案件名称
鲁邦尧、余照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沅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鲁邦尧;余照军;罗春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2民初1893号原告:鲁邦尧,男,1971年2月7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星银。被告:余照军,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沅陵县人。被告:罗春英,女,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原告鲁邦尧与被告余照军、罗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鲁邦尧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邦尧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邦尧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予以免交。审 判 员 吴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邓成志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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