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英、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虎林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黑0321执异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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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执异167号案件名称
张春英、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虎林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张春英;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虎林支行;李术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321执异167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张春英,女,1957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龙(张春英之子),住黑龙江省虎林市信昌小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虎林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革命街道西园委。负责人:郭洪敏,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世学,黑龙江盛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术源,曾用名李树发,男,1956年1月2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虎林市。在本院执行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虎林支行与李术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张春英对拍卖位于虎林市虎林镇学府名都商业住宅小区大门西侧三号楼1、2、3号商服所得价款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21年9月3日张春英向本院申请撤回该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张春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春英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 虹审判员 梁晓云审判员 郭春凤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王冰书记员沈伟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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