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明广、邹明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9执恢33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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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执恢337号之二案件名称
方明广、邹明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白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方明广;邹明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9执恢3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方明广,男。被执行人:邹明军,男。申请执行人方明广与被执行人邹明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方明广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陕0929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当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扣划了邹明军中国工商银行尾号86XXX账户存款13500元。2021年9月24日,方明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9执恢33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恒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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