贠军团、史生来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02民初219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民初219号之二案件名称
贠军团、史生来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贠军团;史生来;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02民初219号之二原告:贠军团,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众一,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丹彤,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生来,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户县。被告: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法定代表人:李明新,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贠军团与被告史生来、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贠军团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贠军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贠军团撤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计1190元,由贠军团负担。审 判 长 徐 强审 判 员 马 冰人民陪审员 王小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秦风风书 记 员 王晓菁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丁雷、绥中县恒通管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21执397号 下一篇 孙某、许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82执18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