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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锋、闫海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6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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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6923号
  • 案件名称

    李小锋、闫海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李小锋;闫海兵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02民初6923号原告:闫海兵,男,生于1976年2月17日,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被告:李小锋,男,生于1988年10月29日,汉族,榆林市横山区人,现住横山区。原告闫海兵与被告李小锋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闫海兵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海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闫海兵负担。审  判  员     李海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郝  帅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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