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锋、闫海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6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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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6923号案件名称
李小锋、闫海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小锋;闫海兵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02民初6923号原告:闫海兵,男,生于1976年2月17日,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被告:李小锋,男,生于1988年10月29日,汉族,榆林市横山区人,现住横山区。原告闫海兵与被告李小锋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闫海兵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海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闫海兵负担。审 判 员 李海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郝 帅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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