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延杰、陈杰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6执46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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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6执468号之一案件名称
孙延杰、陈杰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东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孙延杰;陈杰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6执4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延杰,女,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东宁市。被执行人:陈杰,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东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延杰与被执行人陈杰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延杰要求被执行人陈杰给付各项赔偿损失1293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孙延杰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向被执行人陈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风险提示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陈杰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通过网络及传统调查方式,对被执行人陈杰证券、保险、股权、不动产、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网络资金、住房公积金、车辆等财产形式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陈杰有小额存款账户,申请执行人孙延杰不要求冻结、划拨;另发现被执行人陈杰有缴纳养老保险记录,已依法冻结,申请执行人孙延杰不要求处置。申请执行人孙延杰对调查结果认可,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找,被执行人陈杰现下落不明。已将被执行人陈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福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迮伟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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