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广场路支行、刘明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3民初774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民初7747号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广场路支行、刘明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广场路支行;刘明凤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3民初7747号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广场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西路子元家大酒店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86540796H。负责人:徐春梅,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娟,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学为,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明凤,女,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广场路支行与被告刘明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广场路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广场路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小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小苗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3民初7747号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广场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西路子元家大酒店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86540796H。负责人:徐春梅,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娟,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学为,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明凤,女,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广场路支行与被告刘明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广场路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广场路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小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小苗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吉林市某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82执1829号 下一篇 田拴虎、胡晋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521执7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