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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永刚、樊义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27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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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民初2783号
  • 案件名称

    马永刚、樊义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马永刚;樊义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2783号原告:樊义田,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务工。被告:马永刚,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务工。原告樊义田与被告马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樊义田于2021年9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义田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义田撤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樊义田负担。  审  判  员    闫  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梁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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