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永刚、樊义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27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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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民初2783号案件名称
马永刚、樊义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马永刚;樊义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2783号原告:樊义田,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务工。被告:马永刚,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务工。原告樊义田与被告马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樊义田于2021年9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义田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义田撤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樊义田负担。 审 判 员 闫 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梁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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