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阿强、眉县首善镇惠诚工贸物资供应站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6民初1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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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民初1917号案件名称
吕阿强、眉县首善镇惠诚工贸物资供应站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吕阿强;眉县首善镇惠诚工贸物资供应站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6民初1917号原告:眉县XX镇惠诚工贸物资供应站,住所地:眉县XX镇XX街XX段北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26MA6XEXG14B。个体经营者:李文,男,生于1983年XX月XX日,汉族,住眉县XX镇XX村XX组XX号,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吕阿强,男,生于1994年5月1日,汉族,住咸阳市永寿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眉县XX镇惠诚工贸物资供应站与被告吕阿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眉县XX镇惠诚工贸物资供应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眉县XX镇惠诚工贸物资供应站负担。 审 判 员 田小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鹤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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