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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阿强、眉县首善镇惠诚工贸物资供应站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6民初1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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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民初1917号
  • 案件名称

    吕阿强、眉县首善镇惠诚工贸物资供应站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吕阿强;眉县首善镇惠诚工贸物资供应站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6民初1917号原告:眉县XX镇惠诚工贸物资供应站,住所地:眉县XX镇XX街XX段北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26MA6XEXG14B。个体经营者:李文,男,生于1983年XX月XX日,汉族,住眉县XX镇XX村XX组XX号,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吕阿强,男,生于1994年5月1日,汉族,住咸阳市永寿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眉县XX镇惠诚工贸物资供应站与被告吕阿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眉县XX镇惠诚工贸物资供应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眉县XX镇惠诚工贸物资供应站负担。 审 判 员     田小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鹤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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