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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茂航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周典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111民初17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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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111民初17207号
  • 案件名称

    合肥茂航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周典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合肥茂航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周典权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111民初17207号原告:合肥茂航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760号绿地赢海国际大厦A座18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R121。法定代表人:王怀东。被告:周典权,男,1984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原告合肥茂航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典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未书面约定合同履行地,且被告的住所地不在包河区,原告在谈话笔录中同意由被告住所地即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审理。因此本案应由被告周典权住所地即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史先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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