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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龙、张俊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4民初19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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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民初1954号
  • 案件名称

    廖龙、张俊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廖龙;张俊;王忠山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24民初1954号 原告:王忠山,男,汉族,生于1974年5月22日,住陕西省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405220514。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民,山阳县界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龙,男,汉族,生于1985年12月18日,住陕西省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512185632。被告:张俊,男,汉族,生于1987年3月2日,住陕西省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703020152。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向原告王忠山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其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550元。原告王忠山在指定期限内既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乐发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徐  旭书  记  员    吴  涛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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