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勇、任某华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3执76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执769号案件名称
李某勇、任某华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某勇;任某华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3执76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勇,男,汉族,河南省光山县人,住光山县白雀园镇。被执行人任某华,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戚氏街道,居民。申请人李某勇与被执行人任某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28000元,案件受理费1570元,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58583元,执行费779元从被执行人扣划款项中向本院交纳,被执行人合计履行57804元,该57804元执行款已由申请人本人领取。剩余标的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书面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陕0723民初180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在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任永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赵 洋书 记 员 宁建刚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黄达国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5执7584号之一 下一篇 陈艳、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19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