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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满田、蔡荣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初3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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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202民初3175号
  • 案件名称

    石满田、蔡荣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石满田;蔡荣宝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初3175号原告:石满田,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被告:蔡荣宝,男,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        原告石满田与被告蔡荣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石满田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蔡荣宝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石满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满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石满田负担。        审判员    何福堂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胡琨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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