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亚丽、邹小辉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1140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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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11406号之一案件名称
雷亚丽、邹小辉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雷亚丽;邹小辉;廖丽案件缘由
保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1140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雷亚丽,女,195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被申请人:邹小辉,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湖塘乡。被申请人:廖丽,女,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雷亚丽(以下简称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邹小辉、廖丽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2日做出(2021)湘0111民初11406号民事裁定书。本院根据该裁定书于2021年8月2日查封了被申请人廖丽名下的七处房屋分别是:长沙市雨花区(产权证号为XXXXXXXXX)、长沙市芙蓉区(产权证号为XXXXXXXXX)、长沙市五一大道(产权证号为XXXXXXXXX)、长沙市芙蓉区(产权证号为XXXXXXXXX)、长沙市芙蓉区(产权证号为XXXXXXXXX)、长沙市雨花区(产权证号为XXXXXXXXX)、长沙市岳麓区(产权证号为XXXXXXXXX)。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廖丽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产权证号为XXXXXXXXX)和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产权证号为XXXXXXXXX)两处房屋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廖丽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产权证号为XXXXXXXXX)和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产权证号为XXXXXXXXX)两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满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和 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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