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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金普、赵小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26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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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2694号
  • 案件名称

    陆金普、赵小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陆金普;赵小玲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2694号申请执行人:陆金普,男,1954年2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住。被执行人:赵小玲,女,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陆金普与被执行人赵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做出的(2021)甘0702民特38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陆金普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5月1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2.2021年5月19日、2021年5月20日、2021年6月16日、2021年7月8日、2021年7月29日、2021年8月16日、2021年9月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赵小玲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赵小玲拥有银行存款600元、甘GC××××号车辆一辆、阳光人寿保险公司保单号为8026000038382218、8026000044606908、8026000037962298保险三份。银行存款600元,本院已冻结、扣划,甘GC××××号车辆本院已查封,并移送交警部门协助扣押,阳光人寿保险公司保险本院已冻结。除此之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赵小玲可供执行的财产。3.2021年5月19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赵小玲名下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赵小玲名下无不动产信息。4.2021年5月20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赵小玲名下银行卡。5.2021年8月13日,本院执行工作人员对被执行人赵小玲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赵小玲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6.2021年8月23日,因被执行人赵小玲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发布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7.2021年8月2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时告知申请人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02500元,扣除执行到位的600元,下剩101900元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佘文俊审判员  荆 锋审判员  高明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琴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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