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刚、童亚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6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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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6004号案件名称
魏刚、童亚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魏刚;童亚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4民初6004号 原告:童某某,男,1973年7月1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某某,男,1995年3月1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系原告儿子。被告:魏某,男,1984年12月6日生,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身份证号码:620XXXXXXXXXXXXXXX。原告童某某与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童某某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童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史卫明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田田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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