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成都市蒲江县九品木香家具有限公司、陈在香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01民终1504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民终15040号
  • 案件名称

    成都市蒲江县九品木香家具有限公司、陈在香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成都市蒲江县九品木香家具有限公司;陈在香
  • 案件缘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川01民终150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成都市蒲江县九品木香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西来镇敦厚社区****。法定代表人:孙燕陶,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勇,四川成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陈在香,女,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敬建民,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成都市蒲江县九品木香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品木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在香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2021)川0131民初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健文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九品木香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5月1日解除;3.判决九品木香公司无需向陈在香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5742.5元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420元。事实和理由:1.九品木香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通知陈在香返岗工作,陈在香称不能胜任原工作,九品木香公司表示可以调岗并提出若未返岗工作则视为旷工将自动解除劳动关系,陈在香2019年5月1日仍未返岗工作故九品木香公司作出开除决定并在公司张贴公告,陈在香与九品木香公司之间劳动关系于2019年5月1日解除;2.根据陈在香提交的邛崃市中医医院于2019年7月23日出具的《病情证明单》以及《出院病情证明书》可以推断陈在香左肩受伤时间为2019年6月左右,此时陈在香从九品木香公司离职近三个月,陈在香左肩受伤不属于工伤。陈在香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在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确认陈在香与九品木香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9月12日解除;2.请求依法判决九品木香公司向陈在香支付工伤待遇:医疗费15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428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894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491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9524元、护理费1560元、伙食补助费39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600元、后续康复费80000元,合计326216元;3.一审诉讼费用由九品木香公司承担。一审判决:一、确认陈在香与九品木香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5月25日解除;二、九品木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在香停工留薪期工资15742.5元;三、九品木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在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420元;四、驳回陈在香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九品木香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陈在香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另查明,九品木香公司对(2020)川01行终1296号行政判决书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2021年8月31日,九品木香公司代理人向本院反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九品木香公司的再审申请。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间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关系的解除有着严格适用条件并且应当遵循一定解除程序。结合本案的证据来看,九品木香公司主张于2019年5月1日劳动关系解除仅有其单方作出的开除通告,无证据证明九品木香公司已将该通告向陈在香送达或以其他方式通知了陈在香,一审法院以陈在香在仲裁时自述的时间酌情认定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为2019年5月25日,本院认为比较合理,故予以维持。关于九品木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本院认为,生效判决及相关行政部门已确认陈在香所受伤害为工伤九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陈在香应当享有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九品木香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九品木香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成都市蒲江县九品木香家具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 判 员 罗健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齐佳伟书 记 员 杨婉鹂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