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颜国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120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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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1206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颜国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颜国英;衡阳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银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12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先锋路70号。负责人陈晖,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颜国英,女,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被执行人衡阳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东风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周文。被执行人谢银芽,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本院在立案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与被执行人谢银芽、颜国英、衡阳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于2021年9月28日向我院提出撤销本案本次执行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20)湘0406民初9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并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智审 判 员 乔永强审 判 员 肖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周拥军书 记 员 潘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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