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桃宣、白洪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528民初2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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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8民初2292号案件名称
吴桃宣、白洪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文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吴桃宣;白洪举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528民初2292号原告:吴桃宣,男,汉族,1974年1月30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兴文县。被告:白洪举,男,汉族,1971年9月23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兴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桃宣与被告白洪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桃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罗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林凤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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