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晓发、郝海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24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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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2499号案件名称
高晓发、郝海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高晓发;郝海洋;王丽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2499号申请执行人高晓发,女,汉族。被执行人郝海洋,男,汉族。被执行人王丽芳,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晓发与被执行人郝海洋、王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25民初60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郝海洋、王丽芳向申请执行人高晓发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郝海洋、王丽芳向申请执行人高晓发偿还借款150000元,私下兑付20000元。剩余部分由被执行人郝海洋、王丽芳于2022年12月30日前兑付完毕,并承担执行费1950元(已交纳)。下欠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再不追偿。如不按时履行,则按原判决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部分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5执24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刘福宝审判员 李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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