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瑞、刘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24执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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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524执737号案件名称
韩瑞、刘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韩瑞;刘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24执737号申请执行人:韩瑞,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刘鹏,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本院在执行韩瑞申请执行刘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21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鹏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刘鹏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日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有车辆登记信息。在线下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刘鹏的工资,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21)鲁1524执73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伟审判员 夏绪军审判员 杨成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科强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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