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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伟、丰巧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5执恢7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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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执恢7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吕伟、丰巧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吕伟;丰巧琳;丰取云;郭红兰;吉林省鑫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5执恢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伟,男,汉族,1970年12月7日生,住址:长春市绿园区锦程大街552栋1门4楼15中门。被执行人:丰巧琳,女,汉族,1998年11月12日生,住址:长春市宽城区站前街道西二条委253组。被执行人:丰取云,男,汉族,1976年12月11日生,住址:见习生丰城市尚庄街道云庄社区后丰组040号。被执行人:郭红兰,女,汉族,1979年9月4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春铁大厦C座2401号。被执行人:吉林省鑫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净月开发区临河街7477号中海莱茵东郡小区A13栋303室。法定代表人:赵晓梅,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伟与被执行人丰巧琳、丰取云、郭红兰、吉林省鑫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9)吉0105民初15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罗玉成审判员  闫洪义审判员  宋东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敏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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