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颐和福养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1403执109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403执1093号案件名称
葫芦岛颐和福养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葫芦岛颐和福养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辽1403执1093号葫芦岛颐和福养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你单位与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1403行审33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作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2民初2529号 下一篇 邓应昆、言建平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2执13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