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东融怡亚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广西利升石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103民初196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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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103民初1968号之二案件名称
广西东融怡亚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广西利升石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贺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广西东融怡亚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广西利升石业有限公司;刘松筠;黄慧灵;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103民初1968号之二原告:广西东融怡亚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平桂区潇贺大道西北侧(广西东融石材碳酸钙交易中心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3MA5P2H8P10。法定代表人:肖文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子彬,广东信达(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利升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平桂区西湾街道石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0589809709Y。法定代表人:刘松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涵,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松筠,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告:黄慧灵,女,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告: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TQWYX3。法定代表人:苏鑫。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超卓越后海金融中心28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45152Y。法定代表人:赵长龙。原告广西东融怡亚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利升石业有限公司、刘松筠、黄慧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根据被告广西利升石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蔡小凤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冬秋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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