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兆发、袁兆银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恢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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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恢680号案件名称
丁兆发、袁兆银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丁兆发;袁兆银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恢680号申请执行人丁兆发,男,汉族。被执行人袁兆银,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丁兆发与被执行人袁兆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陕0825民初79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袁兆银向申请执行人丁兆发偿还借款1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丁兆发与被执行人袁兆银以私下兑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丁兆发与被执行人袁兆银以私下兑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5执恢6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刘福宝审判员 李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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