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学君、金世博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11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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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1927号案件名称
谭学君、金世博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谭学君;金世博;曲友安;张丽静;辽宁省东方医药研究院临床医院;吴艳春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119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学君,男,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玉娟,辽宁晟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世博,男,回族,住沈阳市沈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群,辽宁大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友安,男,满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群,辽宁大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静,女,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群,辽宁大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省东方医药研究院临床医院,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滨河路28号。法定代表人:詹文行,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尚金凯,男,汉族,该医院员工,住沈阳市东陵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艳春,女,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上诉人谭学君因与被上诉人吴艳春、被上诉人金世博、被上诉人曲友安、被上诉人张丽静、被上诉人辽宁省东方医药研究院临床医院(以下简称东方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4民初4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以下问题:1、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谭学君有过错系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一审法院对谭学君有何过错未予查清,据此判令其承担的责任比例不当;2、因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认定曲直为工亡,并由沈阳市社会保险实业服务中心核发了丧葬补助金、工亡补助金,故一审法院重审时应在此基础上对本案的赔偿项目及范围予以进一步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4民初419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谭学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59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李 丽审 判 员 周玺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吕志真书 记 员 孙代宇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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