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涂健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川0823财保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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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823财保217号案件名称
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涂健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剑阁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涂健全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823财保217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下寺镇剑门关大道北段99号。法定代表人:李德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康明,男,该公司开封支行行长。被申请人:涂健全,男,196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瑛、王邦荣、涂健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2021)川0823财保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马瑛、王邦荣、涂健全名下财产,限额170000.00元。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涂健全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已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涂健全履行了调解协议相关义务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姜建军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涂健全名下财产(限额170000.00元)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正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康耀元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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