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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涂健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川0823财保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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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823财保217号
  • 案件名称

    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涂健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剑阁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涂健全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823财保217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下寺镇剑门关大道北段99号。法定代表人:李德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康明,男,该公司开封支行行长。被申请人:涂健全,男,196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瑛、王邦荣、涂健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2021)川0823财保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马瑛、王邦荣、涂健全名下财产,限额170000.00元。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涂健全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已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涂健全履行了调解协议相关义务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姜建军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涂健全名下财产(限额170000.00元)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正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康耀元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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