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佳翔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富恒环保清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114执9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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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996号案件名称
西安市阎良区佳翔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富恒环保清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西安市阎良区佳翔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富恒环保清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14执996号西安市阎良区佳翔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富恒环保清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佳翔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富恒环保清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4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富恒环保清运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佳翔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富恒环保清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佳翔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1035元(车辆运营损失费10994元,案件受理费41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富恒环保清运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11035元,本院向申请人西安市阎良区佳翔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发还11035元。执行费66元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缴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14执99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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