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要秋、邓胜军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3执5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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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3执569号案件名称
罗要秋、邓胜军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罗要秋;邓胜军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3执569号申请执行人罗要秋,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被执行人邓胜军,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申请执行人罗要秋与被执行人邓胜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安化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日作出的(2020)湘0923民初22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邓胜军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要秋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罗要秋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4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邓胜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于2021年4月2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邓胜军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不动产、房产等情况,对其银行卡余额和网络资金进行了冻结及扣划。于2021年4月27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保险公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邓胜军的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等情况,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4月2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邓胜军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告知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并出具了终结本次执行同意书。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2300元,已执行到位20041元,尚有2259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谌 兴审 判 员 龚小燕审 判 员 黄卫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 博书 记 员 张倬林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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