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赵洽平、杜田则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340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3403号
  • 案件名称

    赵洽平、杜田则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赵洽平;杜田则;赵翠莲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3403号申请执行人:赵洽平(又名赵卡平),男,1974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杜田则,男,1961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赵翠莲,女,1962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881民初483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赵洽平与杜田则、赵翠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杜田则、赵翠莲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43.52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910元及申请执行费64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短信的形式向被执行人杜田则、赵翠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杜田则、赵翠莲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不动产等相关协助单位反馈,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对被执行人康卡田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孩子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杜田则、赵翠莲的拆迁款、征地补偿款及其它村集体分红、收益等。5、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赵洽平,并要求其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出其它财产线索,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杜田则、赵翠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郭 鹏代理审判员  孟 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白凤平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