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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松、李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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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302号
  • 案件名称

    王松、李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王松;李梅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302号被执行人:王松,男,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被执行人:李梅,女,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关于被执行人王松、李梅罚金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04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王松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7日起至2020年10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梅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王松非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予以收缴,上缴国库;被告人李梅非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予以收缴,上缴国库。四、扣押假公章、假名章、诊断书、门诊书由扣押单位予以销毁。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承诺长期履行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04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青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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