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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军云、深圳市前海鋆熙进出口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民终1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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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民终1381号
  • 案件名称

    朱军云、深圳市前海鋆熙进出口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朱军云;深圳市前海鋆熙进出口有限公司;湖南辉圣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民终13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军云,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前海鋆熙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汪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南辉圣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128号衡阳碧桂园23栋501。法定代表人:朱军云,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朱军云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前海鋆熙进出口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南辉圣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20)湘0481民初4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军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军云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齐国安审 判 员 罗 源审 判 员 陈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廖晓欢书 记 员 肖玉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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