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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风乐玛科技有限公司、李恒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528执1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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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528执1972号
  • 案件名称

    成都风乐玛科技有限公司、李恒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成都风乐玛科技有限公司;李恒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528执197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风乐玛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恒,男,汉族,1985年7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成都风乐玛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528民初3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李恒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成都风乐玛科技有限公司46103.92元。因李恒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成都风乐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1年7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李恒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6月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恒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李恒名下除零星存款,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三、2021年9月10日,到被执行人李恒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李恒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8月10日,通过息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信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息县管理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李恒名下无公积金账户、无房产。四、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恒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五、2021年8月1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生效义务,2021年8月1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46103.92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46103.92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熊懿辉审判员  易浩楠审判员  陈宗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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