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素娟、夏必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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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663号案件名称
罗素娟、夏必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罗素娟;夏必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663号申请执行人罗素娟,女,199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被执行人夏必文,男,199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湖南省娄底市。申请执行人罗素娟与被执行人夏必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0)湘1322民初427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素娟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夏必文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1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并委托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夏必文名下湘A7D48X荣威牌汽车进行了查封,因未实现扣押,暂无法处置。于2021年4月19日向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化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信息、收益类保险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通过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对被执行人夏必文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9月6日将被执行人夏必文纳入失信人名单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罗素娟,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4.42万元,尚有24.42万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人献审 判 员 袁仕斌审 判 员 曾均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朱祺峰代理书记员 吴金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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