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迪尔·阿布都、吾司曼·依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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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201执1957号案件名称
卡迪尔·阿布都、吾司曼·依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哈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卡迪尔·阿布都;吾司曼·依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957号申请执行人:卡迪尔·阿布都,男,1979年2月5日出生,维吾尔族,住哈密市伊州区。 被执行人:吾司曼·依明,男,1985年3月3日出生,维吾尔族,住哈密市伊州区。 申请执行人卡迪尔·阿布都与被执行人吾司曼·依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新2201民初3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513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标的51300元,已执行到位700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车辆、银行、房产、保险、土地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查询工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天山区大弯南路吾斯曼依明干果店,但因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向本人核实称该店自2012年成立后就经营了一年,后来就没开,店面也早已不存在。被执行人吾斯曼·依明是哈密市五堡镇双胞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人,其认缴出资额为0.005万人民币。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高磊审判员 张小龙审判员 龙世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阿依努尔古丽艾山书记员 玛丽亚木巴吐尔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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