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斌、李传宏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31执1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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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31执1185号案件名称
陈斌、李传宏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金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陈斌;李传宏案件缘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31执1185号申请执行人:陈斌,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委托代理人:潘向阳,金湖县建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传宏,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陈斌与李传宏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9)苏0831民特194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确认:一、李传宏欠陈斌借款65000元,分三期偿还:1.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2.2020年6月30日前给付30000元;3.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25000元。二、如李传宏未按期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则陈斌有权就剩余债权一并申请法院执行。三、本纠纷一次性处理,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陈斌与申请人李传宏民间借贷纠纷,于2019年9月29日经金湖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法律文书生效后,因义务人未主动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虽然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因双方约定履行的时间较长,近期尚不能执行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苏0831民特194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在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永军执行员 秦建峰执行员 陈政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费海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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