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某、薛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745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1182执745号之一案件名称
贾某某、薛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贾某某;薛某某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82执7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贾某某被执行人:薛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某某申请执行薛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冻结被执行人薛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予解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薛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庆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国维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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