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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景坤、法库县冯贝堡镇尚家窝堡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24执1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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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24执1093号
  • 案件名称

    张景坤、法库县冯贝堡镇尚家窝堡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张景坤;法库县冯贝堡镇尚家窝堡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24执1093号申请执行人张景坤,女,195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被执行人法库县冯贝堡镇尚家窝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法库县冯贝堡镇尚家窝堡村。法定代表人:焦长迎,系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景坤与被执行人法库县冯贝堡镇尚家窝堡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的债权标的为46978.3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无工商登记、无金融理财产品、无股息红利、无收益类保险,无住房公积金、无存款。目前本案标的未全部执行到位。由于本院已经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健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志元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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