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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好贝莱商贸有限公司、陕西德信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4执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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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执557号
  • 案件名称

    陕西好贝莱商贸有限公司、陕西德信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好贝莱商贸有限公司;陕西德信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4执55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德信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98630898G。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曾小岗,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育,陕西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好贝莱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4MA6Y6EGW3W。住所地:陕西省合阳县。法定代表人:张铁锋,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德信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好贝莱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民终189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本院作出的(2020)陕0524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德信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德信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177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7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张铁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共支付60000元本案即执行完毕,其中2021年8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2、被执行人若不能按期足额支付,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按照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3、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张铁锋对上述和解内容提供保证。以上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执行人缴纳执行费170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 (2021)陕0524执5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雷   宏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康   凯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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