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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山县华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学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826民初8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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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826民初891号
  • 案件名称

    芦山县华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学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芦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芦山县华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学勇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826民初891号原告:芦山县华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芦阳街道芦溪村向阳组9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826MA6721BU39。法定代表人:郭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胜,男,汉族,1973年5月4日出生,四川省雅安市人,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姜学勇,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原告芦山县华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学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芦山县华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姜学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山县华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芦山县华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丽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阳字琼书 记 员 郭彦辰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826民初891号原告:芦山县华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芦阳街道芦溪村向阳组9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826MA6721BU39。法定代表人:郭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胜,男,汉族,1973年5月4日出生,四川省雅安市人,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姜学勇,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原告芦山县华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学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芦山县华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姜学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山县华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芦山县华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丽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阳字琼书 记 员 郭彦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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