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张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883民初213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883民初2130号案件名称
程某、张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孟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程某;张某案件缘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83民初2130号原告:程某,男,汉族,1959年7月16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1(系张春合妻子),女,汉族,1964年10月6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张某2(系张春合儿子),男,汉族,1985年1月27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张某3(系张春合儿子),男,汉族,1989年9月6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张某4(系张春合父亲),男,汉族,1938年1月13日出生,住孟州市。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文,孟州市正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受理原告程某诉被告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纠纷已彻底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程某承担。审判员 卢康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谢冰洁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吕波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614号 下一篇 高绪武、四川省万锦宸置业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903执9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