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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张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883民初2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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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883民初2130号
  • 案件名称

    程某、张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孟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程某;张某
  • 案件缘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83民初2130号原告:程某,男,汉族,1959年7月16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1(系张春合妻子),女,汉族,1964年10月6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张某2(系张春合儿子),男,汉族,1985年1月27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张某3(系张春合儿子),男,汉族,1989年9月6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张某4(系张春合父亲),男,汉族,1938年1月13日出生,住孟州市。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文,孟州市正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受理原告程某诉被告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纠纷已彻底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程某承担。审判员  卢康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谢冰洁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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