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建、王兵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79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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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3执792号之一案件名称
葛建、王兵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葛建;王兵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7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葛建,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 委托代理人:葛香萍,呼图壁县绿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王兵,男,1972年4月6日生,汉族,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执行葛建与王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20)新2323民初1370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查核,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只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该银行账户。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房屋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王兵名下有福田牌(号牌号码:×××)、长安牌(号牌号码:×××)车辆各一,现因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案已查封上述车辆(2023年8月5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4、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宅基地,面积800平方米,地籍号:×××号。本院已查封该宅基地。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标的80296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80296元(不含逾期利息),执行费1104元(未执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以上暂未能处置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米一漫审判员 辛奇霞审判员 赵义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宏亮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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