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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彦、范福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8民初3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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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28民初3306号
  • 案件名称

    曹彦、范福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曹彦;范福军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8民初3306号原告:曹彦,男,1966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范福军,男,1966年7月25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原告曹彦与被告范福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曹彦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范福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曹彦承担。审 判 员 贾兴实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俊慧书 记 员 国晓慧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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