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秀风、刘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2202执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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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2202执159号案件名称
田秀风、刘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阿尔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田秀风;刘璐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2202执159号申请执行人:田秀风,女,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被执行人:刘璐,男,1982年2月28日,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秀风与被申请执行人刘璐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田秀风依照(2020)内2202民初560号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刘璐履行以下义务:(1)请求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璐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借款期间利息总计20000.00元;案件受理费2918.00元由刘璐承担;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范忠胜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刘璐财产后,被执行人刘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刘璐尚有22918.00元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商建鑫审判员 王海景审判员 马彬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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