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来喜、尹莹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5执53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425执536号案件名称
王来喜、尹莹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礼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来喜;尹莹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5执536号申请执行人尹某,女,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委托代理人苟某伟,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某喜,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申请执行人尹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的(2021)陕0425民初2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王某喜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尹某借款27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690元,保全费1000元。被执行人王某喜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尹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王某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但被执行人王某喜未履行调解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王某喜的银行账户、车辆、工商登记、互联网金融账户等进行了网络查询,对房产、土地登记进行了调查,并在其户籍地对其财产状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王某喜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尹某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王某喜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喜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尹某委托代理人谈话,向其告知了本院查询财产情况及结果,并向其说明此案拟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某喜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425执53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尹某发现被执行人王某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高 超审 判 员 魏 超 宏审 判 员 李 文 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松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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