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爱平、陈家堂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81民初1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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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81民初1428号案件名称
刘爱平、陈家堂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资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爱平;陈家堂;周外文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81民初1428号原告:刘爱平,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租住湖南省资兴市。原告:陈家堂,男,1954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住湖南省资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平,男,住湖南省资兴市。支持起诉机关:资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周外文,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安仁县)杜古组12号,暂住湖南省资兴市鲤鱼江煤矿棚户区。原告刘爱平、陈家堂与被告周外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刘爱平、陈家堂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爱平、陈家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平、陈家堂撤诉。案件受理费604元,减半收取计302元,由原告刘爱平、陈家堂负担。审 判 员 唐廷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薛 丹书 记 员 李若可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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