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鹏、马晓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24民初3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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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民初3564号案件名称
张鹏、马晓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椒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鹏;马晓龙;李涵;全椒县祥发服饰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4民初3564号原告:张鹏,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虎,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晓龙,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李涵,男,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全椒县祥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花园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马强。原告张鹏与被告马晓龙、李涵、全椒县祥发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张鹏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鹏撤诉。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计581.5元,由原告张鹏负担。审判员 高家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石宛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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